肇/事/責/任/鑑/定 Q&A
被害人應注意事項:
已進入司(軍)法案件,非由該司(軍)法機關即法院囑託鑑定,鑑定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申請鑑定務必陳報通知得到的地址,以便鑑定委員會寄送開會通知書。依目前鑑定委員會人員及案件之負荷,就每一鑑定案件所花費時間有限,故被害人(家屬)應儘量搜集有關照片、證據,於通知之開會日期至鑑定委員會陳述意見,必要時應先準備書面陳述,以利鑑定之正確性與權益保障。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會議,被害人或家屬得檢具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列席。
鑑定案件不得做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
鑑定意見結論意義如下: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依次以「肇事次因」「亦有過失」「亦有疏忽」「稍有疏忽」表示之。 「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應在鑑定會議後五日內掣妥鑑定意見書,並將副本寄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各「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