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責/任/鑑/定 Q&A

誰可申請鑑定機關鑑定?

訴訟程序外之鑑定-限於告訴乃論或無刑事責任(過失傷害或單純車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參照)。

由當事人(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代理人等)申請:應於案發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鑑定費用為三千元整。 處理(警察或憲兵)機關移請鑑定-距案發日起六個月內。

已進入司(軍)法程序案件之鑑定(如車禍致人死亡案件)-由司(軍)法機關囑託鑑定,被害人或家屬得於訴訟中請求檢察官或法院送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