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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通訊》第四十六期 2024.02



臺灣酒駕防制

社會關懷協會通訊

第四十六期

2024.02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自2013年12月07日成立至今邁入第11年。

本會結合社會力量,以NGO永續經營模式成立,致力於酒駕防制宣導、敦促酒駕修法、監督中央到縣市酒駕防制政策施行成效、酒駕型態之調查分析與研究、協助酒駕受害者與家屬之法律關懷事項等,積極降低酒駕危害,為國人交通安全與安定社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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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打擊酒駕 平安回家』警、醫
共同防制酒駕年度宣導記者會
圓滿成功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與內政部警政署於1月31日共同舉辦『打擊酒駕 平安回家 警、醫共同防制酒駕年度宣導記者會』。

      警政署署長黃明昭率領22縣市警察局警官,向酒駕全面宣戰。酒駕事故降低,能有效減少醫院急診室與外傷醫療之負擔;接受酒癮治療之酒駕個案,有效降低酒駕再犯行為,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邀請台灣外傷醫學會、台灣酒害防治協會、台灣酒精不耐症衞教協會、台灣成癮學會、台灣精神醫學會與台灣急診醫學會等外傷與成癮相關醫學會,以及酒癮治療之醫療單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與馬偕紀念醫院共同加入酒駕防制宣導行列。

 
 


 
 

 
 

感謝各大媒體協助報導-
『打擊酒駕 平安回家』警、醫
共同防制酒駕年度宣導記者會

       
      感謝各大媒體支持酒駕防制議題,並協助報導本次記者會,引起國人關注。

       有鑑於冬令時節天氣轉冷且正值尾牙、農曆新年、春酒餐飲聚會多,國人飲酒機會增加,成為酒駕高危險期。本會與內政部警政署攜手舉辦『打擊酒駕 平安回家』警、醫共同防制酒駕年度宣導記者會,盼望全民共同關心我國酒駕防制議題,本會將持續致力防酒駕,保障國人交通安全!

 




             

 

酒杯裡的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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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酒駕媽媽接掌大旗

       這種不以為然的氣氛在一場研討會上爆發出來,那是1971年11月在密西根大學舉辦的「酒精與高速公路安全公開資訊計劃」研討會。演講人當中有有照酒飲的唐納文,他把有節制的飲酒後開車描寫成不可免而且可接受。可以料想得到,謝菲茲贊同唐納文強調酒精成癮不等於酒,但反對反酒駕運動採取他所認為的強力執法路線,這種做法把酒精成癮駕駛扔進牢裡,然後「做出不利於他們的道德式判決。」

       持反對立場的是《紐約時報》旅遊專欄作家弗利蘭德(Paul J. C. Friedlander),他反對某些演講人戴著「柔軟的童用手套」來處理酒駕者。他接著以華麗的措辭詢問與會者,有多少人真的願意在他們從會場回家的路上當面遭遇酒駕者。謝菲茲在做結語時再次批評那些贊成懲罰酒精成癮者的人,提醒他們「正在談論的是人,而我們似乎忘了這一點。」這話讓出席研討會的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高安局)酒精對策辦公室主任郝爾(Willard Y. Howell)聽不下去,他認為謝菲茲對酒駕受害者缺乏關懷,因而加入了激烈的論戰。

       伯肯施坦後來形容這段插曲是「慘不忍睹」。弗利蘭德對研討會上的敵意驚訝不已,在《紐約時報》上寫了三篇文章談這事。又一次清楚看出,那些認為酒駕在道德上絕對錯誤和那些試圖做例外切割或有不同見解的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裂痕【註14】。

       酒研院的謝菲茲時代持續了五年。謝菲茲的後繼者諾柏(Ernest P. Noble)是個基礎科學家,一上任就督促酒研院放棄負責任飲酒的想法,這個想法後來被一位同仁批評是「引誘犯罪的標語……設計來教導並鼓勵所有人喝酒。」【註15】「你喝得越多,不論是就個人或社會而言,」諾柏表示:「你的問題就會越多。」諾柏也為了他相信是以年輕人為目標的不當產品,例如Hereford Cow,一種含有20%酒精的奶昔,和酒飲業槓上了。

        1976年,緬因州參議員海瑟威(William D. Hathaway)就「酒精的媒體形象」舉行聽證會,他說這些媒體形象把酒精描繪成「魅力、友善、健康、冒險且性感」。委員會要聽取的議題包括提高酒稅和酒瓶貼警語,謝菲茲對這兩項都反對。這些被社會學家薇娜(Carolyn L. Wiener)稱之為「小禁酒令」的議題,到了1980年代會有越來越多人提出來討論【註16】。

        來談酒駕。1968年的報告之後,聯邦和地方都動作頻頻。這些作為大致上是參照斯堪地那維亞模式,因為挪威、瑞典,其次是丹麥和芬蘭,依然是這個領域公認的世界領導者。這些國家大致上是憑藉公共教育和法令嚇阻:搭配低容許值血中酒精濃度的自證法,以及最重要的,更嚴厲、更一致的懲罰,使民眾不敢酒駕。挪威和瑞典各自在幾十年前就訂定0.05%的血中酒精濃度標準;在這兩個國家,後來稱之為指定駕駛的概念獲得廣泛認同。

        美國所參考的另一個模式是英國,1967年的「英國道路安全法」導致英國人所說的「飲酒駕駛」(drink driving)廣受譴責,並制訂血中酒精濃度高於0.08% 即入罪的自證法。此法上路的頭幾個月,死亡與重傷人數掉了多達三分之二。英國人喜歡講飲酒駕駛而不講酒醉駕駛(drunk driving),他們認為後者只譴責明顯酒醉的駕駛,因而忽略其他嚴重失能者【註17】。

【註14】Paul J. C. Friedlander and Morris E. Chafetz, in James W. Swinehart and Ann C. Grimm, eds., Public Information Programs on Alcohol and Highway Safety (Ann Arbor, MI: Highway Safety Research Institute, 1972), 142-45, 179-81; Robert F. Borkenstein to Mark Keller, September 10, 1973, box 113.3, folder: Mark Keller,Robert F. Borkenstein Papers, Herman B. Wells Library, Indiana University. 弗利蘭德的三篇文章發表於1971年12月19日、 1971年12月26日和1972年2月27日的《時代雜誌>。
【註15】William N. Plymat to Gerald Klerman, May 11, 1978, box 2, folder: Ernest P. Noble, Plymat Papers.
【註16】Carolyn L. Wiener, The Politics of AIcoholism: Building an Arena Around a Social Problem(New Brunswick,NJ: Transaction Books, 1981), 233, 239.
【註17】H. Laurence Ross, "Deterrence-Based Policies in Britain, Canada, and Australia,” in Michael D. Laurence, John R. Snortum, and Franklin E. Zimring,eds.,Social Control of the Drinking Driv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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