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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酒駕車禍,家屬應該怎麼做?

車禍被害人受傷送醫或死亡,家屬接獲通知時間不定,大約在事故發生後數十分鐘至數小時間,家屬 接獲通知後,除有人趕赴醫院探視、照顧傷者外,至少應有一人攜帶攝影器材、紙筆及量尺儘速前往 車禍現場,依下列情形,視情況處理:

一、車禍現場正由警方處理時:

應注意處理員警是否已就下列三種重要跡證為完整之攝影、測繪(製作現場草圖),如有疏漏或錯 誤可委婉請其補攝、補繪或更正。 現場跡證:車輛終止位置、輪跡、刮地痕跡、散落物、落土及油水漬等。 車體跡證:車輛肇事後之損壞程度、部位、形態、受力方向、車體尤其是底盤有無附著血跡、毛 髮、衣物纖維、灰塵拂拭痕跡等。 人體跡證:傷亡者受傷部位、程度、形狀、受力方向、形成原因及衣物受損情形、有無附著肇事車 輛之塗漆、機油、泥土、胎痕或其他可疑跡證。 前述三種重要跡證,可自行攝影存證。 現場草圖如與現場不符,經家屬要求更正而不予更正時可加註意見後簽字。 詳細記錄肇事者或目擊證人之年籍及陳述。

二、車禍現場已處理完畢時:

家屬應前往處理車禍之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瞭解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

三、依(95)年7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 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故依上述規定所申請之相關資 料,均得視為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閱覽相關文件:

車禍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可至處理單位閱讀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 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不得 攜出或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分可請求 複印交付,現場照片部分則得請求,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 ─ (八八)警署交字第107483號函。

五、二次蒐證:

夜間、雨天車禍現場蒐證需要較高之技術,現場蒐證容易產生疏漏,必要時家屬可利用白天或天晴 後進行二次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