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通訊》第六十二期 2025.06
臺灣酒駕防制
社會關懷協會通訊
第六十二期
2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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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自2013年12月07日成立至今邁入第12年。
本會結合社會力量,以NGO永續經營模式成立,致力於酒駕防制宣導、敦促酒駕修法、監督中央到縣市酒駕防制政策施行成效、酒駕型態之調查分析與研究、協助酒駕受害者與家屬之法律關懷事項等,積極降低酒駕危害,為國人交通安全與安定社會盡一份心力。

最新消息
行動足跡-
酒駕防制專題宣導課程
全國巡迴
為落實酒駕防制、強化交通安全與推動酒精健康教育,本會推動「酒駕防制專題宣導課程巡迴」計畫,邀請全國各大醫院外傷、精神科醫師及專業講師組成宣講團隊,深入全國監理機關、司法系統、少年觀護所、矯正機構與國軍部隊等進行宣導,最遠曾赴綠島,甚至前往殯議館辦理防酒駕生死教育講習,針對不同族群與酒駕高風險者,規劃課程進行宣導。
課程內容融合酒精對身心健康影響、醫療衛教、酒駕外傷、酒駕法律與行為心理等專業面向,並透過酒駕受害者紀錄片、酒駕事故影片、酒駕模擬眼鏡體驗、酒精不耐症自我檢測等活動教學,增添課程豐富、互動與多樣性,每年辦理超過40場次,至今全國累計超過400場次,影響數萬名國人,企盼藉由聆聽課程的學員擔任宣導種子,擴散至全國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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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深耕行動足跡-
全國高中職辯論比賽
酒駕防制宣導活動
防制酒駕四基石:「預防、處罰、治療、教育」,其中之「教育」,乃是最根本的長久之道,唯有國人發自內心明白酒駕害人害己之危險性,進而拒絕酒駕,甚至影響周遭親友,共同營造拒絕酒駕的社會氛圍,方能真正落實防制目標。
青少年正處於價值觀養成階段,同時即將邁入可合法取得駕照的年齡,為交通安全教育最關鍵時期。若能於國、高中教育階段有效教導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不僅能降低未來從事危險駕駛行為之風險,也有助於建立長遠的公共安全意識。
有鑑於此,本會自112年起,啟動以青少年為核心之「全國高中職辯論比賽 酒駕防制宣導活動」,藉由高級中學辯論社團活動將酒駕防制議題深耕校園,透過參賽選手齊聚的場合,向青年學子宣導酒駕防制與酒精健康主題,並加入互動實驗與青少年進行對話,讓「不酒駕」成為自我價值與責任。
酒杯裡的謀殺

運動的成熟與分裂
因酒駕而起的道德義憤如何擺布「事實」,引起了另外兩位研究人員的興趣,這兩位卓然有成的社會學家是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的古斯菲爾德,以及原來在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後來到新墨西哥大學的羅斯(H. Laurence Ross)。三十年後,他們的研究成果巧妙證明,酒駕研究與政策的基本信條有時是建立在錯誤的前提上。
1980年代的社會學輪到所謂的「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當道。這一派認為,事實是在觀察、立場,以及對此二者有所研究的個人所得之結論,三者的複雜混合中成形。此一理論最極端的支持者主張,沒有客觀實在這種東西,只有對客觀實在的不同建構。但大多數研究此一領域的社會學者並沒有那麼偏。他們倒是認為,研究那些所謂的「事實」賴以為支撐的假設,和資料本身一樣重要,甚或更為重要。
古斯菲爾德是實際應用這種思考形式的大師。他最初的研究興趣是禁酒令。他的第一本書《象徵性的聖戰:身分政治與美國禁酒運動》出版於1963年,書中主張:禁酒令與其說是在處理酒精議題,倒不如說是某一群美國人想要運用道德改革,來保住自身在變動社會中的身分地位。古斯菲爾德跨入酒駕領域的契機,是他獲邀針對聖地牙哥郡法院系統的酒駕實際判例進行研究。他是因為專精於酒精成癮症而被選中,到末了,他將再次聚焦於道德主義的議題上。
由於他的結論是酒駕宣判的相關人士全都共有相同的假設,對社會建構越來越感興趣的古斯菲爾德,問了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問題:在酒精影響下駕駛汽車,到底是為什麼成了公共問題?【註4】這條探討思路最終將引出他的酒駕大作《公共問題的文化:酒後駕駛與象徵秩序》(The Culture of Public Problems: Drinking-Driving and the Symbolic Order),出版於1981年。連書名都顯示出古斯菲爾德對用語的謹慎注意,他提到酒後駕駛(drinking driving)一詞對於該領域研究對象的描繪更為精確。相較之下,酒醉駕駛(drunk driving)一詞帶有不言可喻的負面涵義,也涵藏著可能產生誤導的假設:駕駛所需要避免的,擺明了就是「酒醉」【註5】。
古斯菲爾德的書處處可見他筆下所稱之「虛構」,以及曖昧和疑慮業經「移除」、「確定且經查核的通論與事實之表象」。其中之一就是血中酒精濃度。眾所周知,同樣的濃度在不同的人身上會導致不同的失能程度。因此,日漸依賴血中酒精濃度來確定駕駛是否受酒精影響,是會鬧笑話的,因其所測量的是「血中酒精」,而非「酒精對駕駛能力的影響」。也就是說,錯把「生化狀態」當成了「行為狀態」。古斯菲爾德隨即坦言,不可能因為這個理由就要捨棄血中酒精濃度,但由此所得的資訊,不管怎麼說,都是「憑空製造的知識」【註6】。
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是「虛構的相關性」,這也是濟爾曼提出的論點。濟爾曼主張,酒精與駕駛行為的研究有一個錯誤的假設:事故中有駕駛或行人喝酒,即可證明酒醉是車禍肇因。畢竟,50%以上的車禍並未涉及酒精,而是夜間駕駛、疲勞、駕駛不專心、濕滑道路、超速,或鑑識人員根本就沒發現的其他因素。這些因素很可能也在有人飲酒的案例中發揮作用。古斯菲爾德還說,大多數車禍肇因確實很有可能是多重因素。所以,為什麼我們得假定,在涉及酒精的案例中,酒後駕駛人就是罪魁禍首?問題在於「相關性被轉換成因果性」,另一位批評者名之曰「惡意的假設」【註7】。
【註4】Joseph R. Gusfield, The Culture of Public Problems: Drinking-Driving and the Symbolic Ord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xii.
【註5】出處同前,79.
【註6】出處同前,63-66.
【註7】出處同前,74,Joseph R.Gusfield,“The Control of Drinking-Driv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 Period in Transition?" in Michael D. Laurence, John R. Snortum,and Lawrence E. Zimring, eds., Social Control of the Drinking Driver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1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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