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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通訊》第十七期 2021.09

 

 

 

臺灣酒駕防制

社會關懷協會通訊

第十七期

2021.09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自2013年12月07日成立至今邁入第8年。

本會結合社會力量,以NGO永續經營模式成立,致力於酒駕防制宣導、敦促酒駕修法、監督中央到縣市酒駕防制政策施行成效、酒駕型態之調查分析與研究、協助酒駕受害者與家屬之法律關懷事項等,積極降低酒駕危害,為國人交通安全與安定社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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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消息

   本會出席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酒駕防制及酒癮戒治暨宣誓啟動                     記者會                

非常感謝臺南市政府,在黃偉哲市長帶領與衛生局許以霖局長費心推動下,本會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共同辦理之4月24日酒駕防制專題研討會已圓滿完成,下半年度將加碼舉辦專題講座。

為防制酒駕,9月15日上午,臺南市政府更進一步召開「酒駕防制及酒癮戒治啟動記者會」,正式向酒駕宣戰。
本會許立民副理事長也代表協會受邀出席齊力支持!

 

   
 
 
                                                           
 
 

          專家開講            

開放網路販酒爭議 酒駕防制協會:勿開啟青少年酒駕之門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曾聽外國人來到台灣讚嘆:「台灣是全世界最容易買到酒的國家!」很有嘲諷之意味!世界各國,對於販售酒精飲料有其嚴格限制,限定時間、限制場所,皆為了減少酒駕發生。 針對財政部於2021年9月15日將召開「修正《菸酒管理法》 第30條,開放網路販酒」會議,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以下稱本會)基於防止酒駕年輕化趨勢以及保護兒少,尤其 WHO對於減少酒害政策中提到:要監管和限制酒精的可得性,特别是向青少年銷售。本會認為,國家政策要與世界接軌,不應該開倒車,開放網路販酒增加更多酒飲銷售管道,呼籲各界嚴正關切此案。

 

秘密客調查違規賣酒氾濫

根據2014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 酒精與健康全球狀況報告》中對於減少酒害的政策建議為:「監管酒精飲料的銷售(特别是向青少年銷售);監管和限制酒精的可得性;制定適當的酒駕政策……等」,全世界皆關注酒精對青少年健康、成長與減少酒駕與酒害之影響;前副總統陳建仁先生於2019年國際會議中也表示,未成年有27.7%曾喝過酒,8.1%曾自行買酒,必須全面性防制酒害與酒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儘管財政部針對《菸酒管理法》第30條修正案中提出有關網路販酒申購者之身分驗證、交貨時之確認身分、違規者處以罰鍰等規定,即認為可以防堵青少年購買酒品,但現實面卻是,消基會於2013年找成年人穿高中生制服進行秘密客調查,八成商店違規賣酒給青少年,尤其14縣市與4大超商全淪陷。

 

酒駕年輕化須更嚴格預防

根據國健署調查,2017年約42萬青少年飲用過酒精飲料。美國於2012年進行未成年人網路購買酒品調查,45% 未成年人成功購得。美國法定飲酒年齡是21歲(我國為18歲), 對於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以及提供酒精都是犯罪行為,訂定相當嚴格之法律。但美國現有法令也無法管控青少年網路買酒,加上我國販酒之實體通路,對於年齡識別驗證,未確實依法執行,開放網路販酒,恐怕將增加青少年取得酒品之管道與風險。

尤其本會觀察到近年來警政署統計酒駕交通事故造成死傷與酒駕違規件數顯示,「酒駕肇事者呈現年輕族群化」之趨勢,酒駕行為年齡正往下逐漸蔓延擴散。成年人酒駕防制工作已經非常棘手,若無法有效控管網路販酒,將開啟另一扇高風險與傷害性更高的青少年酒駕問題之門。本會堅決反對開放網絡販酒,以防制未成年人酒駕的危險性。


【原文刊載於《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 forum/20210914/ FRIDGXQ6URD3PCQQ5GOWPRKNPU/

酒杯裡的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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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發現

後來到了1930年代,伊利諾州埃文斯頓市交通研究中心的侯爾孔(Richard L. Holcomb)進行了更複雜的個案對照研究,針對埃文斯頓市車禍涉案駕駛,與相同時段使用相同路段的其他駕駛,比較他們的血中酒精濃度。他發現,發生車禍的那些人有25% 飲用了足以令其駕駛能力喪失的酒精(0.10%的血中酒精濃度),相較之下,他的控制組只有2%。結論是:酒駕者發生車禍的可能性要高得多,而如果他們的血中酒精濃度是0.15%以上,這種可能性就高出了33倍【註28】。

那麼,這些資料是如何用於創造更公正、更有效的酒駕法律?歐洲,尤其是菲德馬克的故鄉斯堪地那維亞,已經開始著手於此。1936年,挪威採用一項全國性法律,認定在血中酒精濃度高於0.05%的情況下駕車,約略相當於一小時內空腹喝下兩到三杯威士忌或兩到三罐12盎司裝啤酒,即構成刑事犯罪。瑞典在1941年跟進,選定以0. 08%的濃度為標準,後來在1957年降為0.05%。丹麥和芬蘭也非常仰仗血中酒精濃度檢測與嚴刑峻罰。

    這些法律即我們所知的自證法(per se),意思是超出所述限制本身就構成犯罪,無論在押嫌犯身心狀況如何。這些壓低的法定血中酒精濃度,加上違犯者隨後受到相當嚴格的刑罰—往往是監禁—就成了赫赫有名的斯堪地那維亞式酒駕對策。 雖然有人批評這是國家父權主義,但似乎有著實質的嚇阻效果。舉例來說,在1935年到1959年間的瑞典, 酒駕定罪案件從1225件增加到8190件。同一期間,涉及酒精的機動車輛車禍比率降低了40%。

    「當一個男人參加可能提供酒精飲料的宴會,而如果他沒好命到有個開車不喝酒的太太,」本身也是酒駕研究者的挪威律師昂迭納斯(Johannes Andenæs)寫道:「他會把車留在家裡,或是飲用時以最小量為限。」其他人則搭計程車。在斯堪地那維亞國家,喝醉酒的人要求警方把他連人帶車送回家,顯然是可被接受【註29】。

隆德大學法學者克特勒(Hans Kettle) 把這個模式歸源於瑞典著名的烏普薩拉大學的法律哲學,亦即「刑事法可用於教育或創造道德。」此一策略之核心乃嚇阻之概念。以酒駕這個例子來說,那些先前因酒醉駕車被逮捕過和其他可能這麼做的人,會因為有被嚴懲的可能性而「三思」。《紐約時報》一位記者在斯德哥爾摩北方一座外役監獄與正在伐木的一名土木工程師、一名保險代理人和一名裝訂工人面會。這些人為了0.15% 左右的血中酒精濃度,正在服一到三個月徒刑【註30】。

【註28】Richard L. Holcomb,"Alcohol in Relation to Traffic Accidents,"JAMA 111(1938):1076-85.
【註29】Ira H.Cisin,"Social Psychological Factors in Drinking-Driving,"in Bernard H. Fox and James H. Fox,eds.,Alcohol and Traffic Safety(Washington,DC:GPO,1963) ,1-25; Rune B. Andreasson,"Swedish Legislation on Alcohol and Road Traffic and Its Effects,"in J. D. J. Havard,Alcohol and Road Traffic(London: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1963),74-78; Johannes Andenaes,"The General Preventive Effects of Punishment,"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14(1966):949-83;Johannes Andenaes,"The Scandinavian Experience,"in Michael D.Laurence,John R.Snortum,and Franklin E.Zimring,eds.,Social Control of the Drinking Driver(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43-63;Garrett Peck,The Prohibition Hangover:Alcohol in America from Demon Rum to Cult Caberent(New Brunswick,NJ:Rutgers University Press,2009),200. 
【註30】Hans Klette,"Swedish Experience in Relation to Drunk Driving,"unpublished manuscript,n.d.,box 113.3,folder:Hans Klette,Borkenstein Papers.另見Werner Wiskari,"Liquor Laws Stiff in Sweden,"New York Times,April 5,1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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