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
傷害醫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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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 |
最高20萬/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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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細目 |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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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單位 |
保 險 公 司 |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
理賠條件 |
1.肇事車輛確定 |
1.肇事車輛逃逸 |
必備文件 |
1.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
- 殘廢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
殘廢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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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 |
4~200萬/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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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細目 |
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二百項(給付標準表) *此連結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中心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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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等級:200萬 |
9.第九等級:47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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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單位 |
保 險 公 司 |
特別補償基金 |
理賠條件 |
1.肇事車輛確定 |
1.肇事車輛逃逸 |
必備文件 |
1.理賠申請書 (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正、副本)。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
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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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 |
200萬/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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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細目 |
暫時性保險金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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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單位 |
保 險 公 司 |
特別補償基金 |
理賠條件 |
1.肇事車輛確定 |
1.肇事車輛逃逸 |
必備文件 |
1.理賠申請書 (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
1.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申請書 (正、副本)。 |
一、保險金給付須知:
受理理賠程序:財政部台財保定0八八0七0一五一五號函,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依下列程序處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應以可複寫二聯式方式印製,第一聯為受害人收執聯,上述空白表格應於受理理賠案時,即填上理賠申請案提出日期,交予受害人,或有權請求之請求權人,或代為申請之人;俟其檢具理賠文件,申請保險金時,不論文件是否齊全,應予簽收,並補填其他欄位資料後,將第一聯交予申請人, 第二聯應併理賠案件存查,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若有需要補具其他文件,應再交予空白表格。
▓「拒賠通知書」:理賠申請案依法不能理賠時,保險公司應以「拒賠通知書」函復。
▓「理賠金額差異通知書」:理賠申請案申請理賠金額與依法核定之理賠金額有差異時,保險公司應以「理賠金額差異通知書」函復。
▓ 保險金給付時間: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構)會商相關機關 (構) 訂定公告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 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 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 金額為限。
▓ 車禍被害人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 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已為一部分之賠償者,保險公司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加害人與被害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 保險公司不得以雙方當事人尚未和解拒絕理賠。
▓ 保險公司不得以加害人繳付保費之支票尚未到期拒絕理賠。
▓ 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二、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範圍(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按肇責比例),代位 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吐氣酒精濃度0.55mg/l,血液酒精濃度0.11﹪即110mg/dl)
▓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 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註一)規定而駕車。(無照駕駛、越級駕駛、駕照吊扣期間駕駛)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註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 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3. 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4. 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6.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
7.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8. 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
9. 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10.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三、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之處罰—未領駕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1.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2.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3.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
4.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
5. 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6.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7.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四、本保險出險狀況之處理方式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肇事者)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肇事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所生保險公司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五、未投保本保險之罰則:
1. 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2. 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兩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3. 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停止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六、本保險保費之計算準則 本保險保費之計算標準,除採從人、從車原則外,從未肇事之優良駕駛保險費最多可減收30%,常肇事之不良駕駛最多可加收150%。